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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825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经营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西霞路18号融创金贸时代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04048303。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