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重庆益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01**民初9585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福临乡柏林村4组43号。 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五灵乡瓦向湾村1组36号。 被告:重庆益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8号2-9-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益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