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436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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