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0356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08元,减半收取计448.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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