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重庆益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9585号 原告:伍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重庆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重庆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重庆华某建设有限公司、何某某、重庆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本案已产生的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