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2405号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迎宾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2327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权,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