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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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2405号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迎宾路1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23277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权,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