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力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11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75号,组织机构代码55042629-2。
法定代表人:王密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献东,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牛燕华,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栾城区惠源路十号,组织机构代码60122529-9。
法定代表人殷海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栾城区市政设施工程公司,住所地栾城区高家庄,组织机构代码10471556-1。
法定代表人:冯志雄,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石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城区市政设施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人河北源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栾城区市政设施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70799.12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坚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索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