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81民初49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工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网上予以解聘,并彻底解除劳动关系;2.归还原告安全员B本;3.归还原告养老保险本,停止对原告强行缴纳养老保险;4.补偿原告无法找工作的误工费用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到被告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2018年6月,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到2019年3月1日后,原告按协议不在被告处担任任何工作,但被告拒不履行其盖章生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予网上解聘,强行扣押安全员B本、养老保险本,并强行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以确保其扣押证件的有效使用。故诉至本院判如所请。
被告东方建筑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7年6月19日到被告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协议。经原告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安管人员信息,原告仍就职于被告公司,且被告未将原告的安全员B本、养老保险本退还给原告。另查,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网络查询信息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尽管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但是被告仍负有善后阶段所承担的附随义务,即在相关网站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退还原告的证书和社会保险手续等。现原告主张网络上彻底解除,亦是在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后合同的附随义务,另主张退还安全员B本和养老保险本,均理据充分,其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因其无法找到工作的误工费1000元,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无法找到工作而误工,故主张该损失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相关网站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退还给原告安全员B本和养老保险本。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