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843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00858016K。
法定代表人:张玉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财产,金额以5万元为限(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