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49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茂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侠,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新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烨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