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1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通,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00858016K,住所地:遵化市富力商城北行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玉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方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归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印章;3、支付原告50000元工资损失。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于被告单位,用于企业资质审批注册。2021年3月,原告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网站发现,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却被被告进行了企业注册使用。在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证书及信息在其企业注册,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也找不到其他企业的工作岗位,给原告造成没有工资收入的损失。原告、被告多次协商解决,被告置之不理,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方建筑公司辩称,因为公司需要一个建造本,当时我们找到裴学东,让他为本单位提供一个建筑师本,我们是给他当时交的是8141元,他给我们从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找到了本案当事人**的建造师本,当时裴学东与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才招聘委托协议书,我们用公司的账号给培训中心转账,**建造师本原件跟印章我们公司都没有。在2021年5月之前,我们已经跟**解除了所有劳务合同。**注册的我们公司的劳务合同必须是本人签字,包括注册在本单位名下的,都需要本人签字才能通过,通过审批方能注册,原告所提出这些理由本公司一概不承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是否充分。
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损失每个月按6000元算,从2020年计算到2021年的5月按照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收入计算。原告主张的**二级建造师,主要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截图,用于证明被告伪造虚假的劳动合同进行企业资质的年审、年检。
2、原告的二级建造师用于被告企业的年检和年审,一共是五张截图。被告叙述是2021年的5月已经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造成了原告在2020年9月到2021年的5月期间原告不能在其他建筑公司注册工作造成工资损失,依据是每个月6000元。如果非要证据的话,可以按照2020年的全国工资的行业标准计算。
经质证,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有意见。因为我们已经把找本的钱已经支付了,所谓找本钱就是所谓他的劳动,他的工资我们已经支付了,因为找本我们已经把这钱已经转给裴学东而裴学东又转给了**。所以说劳动关系我们是肯定是存在的,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否转给**,我们就不清楚了,因为我们通过中介找的本。原告的印章还有二级证书就在廊坊的这家企业里边放着,是由于当时廊坊的公司找到**的时候,**社保无法转让,廊坊公司给**转了两万块钱,**一开始答应把保险的转到该廊坊的公司,结果没转,钱给打过去了。所以人家扣了,这个章没在我们公司,人家没给我们。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书面的,因为我们写完之后就把它上传到网上去,他打了电话问我们公司,在今年是3月、4月份的时候,因为4月份我们已经把它关系都已经给他解了,所以打电话就是说到期了,他就告诉我们到期了。我说到底是到期没到期,我们那个资料说没到期,我说让他解了,这就给他解了。就是说我们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一个协议,然后由当事人签字,因为太远了**就告诉我公司让我们代签一下,然后传到网上就把这公司这个关系都解开了。他让我们代签的。我们这钱都是工资。因为他社保关系转不过来,如果说他的社保转到我公司名下的话就是一年2万。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并称,原告并不认识裴学东,该证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恰恰说明了被告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本注册于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证据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对该协议并不知情。针对其银行转账记录,与原告没有关系是被告与裴学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系通过中介找本,也就是找二级建造师的证书,是典型的弄西弄虚造假的的行为,是骗取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应转交建筑企业的管制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说刑事处罚。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21年7月30日,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司与裴学东为合作关系,我司将注册二级建造师兼职人员:**,男,身份证号3701021976××××××××,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提供其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及安许办理。我司与其签订合同期限为三个月:2020年9月-2020年12月止。我司至今未将**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原件提供给裴学东。
2、2021年7月22日,署名裴学东书面证言,内容为:本人裴学东,因公司业务需要,于2020年9月在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找证书一本,人员名称**,期间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提供全套扫描件,未提供原件。
3、2020年9月25日,以裴学东为甲方,以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人才招聘委托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第一、招聘岗位费用1、…2、**二级市政带B等。四、甲方责任:4、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证书等原件后,联络聘用单位,能使用,5天内付款;如不能使用,及时退还给乙方全套资料……。
经质证,原告称,原告不认识裴学东,对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认识,不知情,也没有委托该公司。被告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证注册到被告处,原告也不知情也没有许可。被告伪造虚假劳动合同,骗取企业资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二级建造师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不能够兼职,只能够全职执业,被告出具的该组证据违反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辩称,如果未经**本人认可,他的证件不会注册在我公司名下,因系统需要本人认可注册。
另,2021年5月19日,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出具了遵劳人仲案(2021)0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争执不一。原告提交了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截图,证明其二级建造师证书被被告使用,被告提交了以裴学东为甲方,以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的《人才招聘委托协议书》进行了抗辩。依据《人才招聘委托协议书》中记载的内容,系裴学东收到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后,负责联络聘用单位,且《人才招聘委托协议书》中记载了**的姓名、专业,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记载了**的身份证号码与本案原告的身份信息相同,亦证实了**的二级建造师原件未提供给裴学东,以上的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并未在被告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二级建造师证书及印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问题,虽然被告认可其用**的二级建造师证书用于企业资质注册使用,但原告未能就其与廊坊市该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裴学东、被告之间的关系提交证据证明,依据现有证据本院尚不能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判断,故因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50000元工资损失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