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2民初3773号
原告: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同和路l04号8幢1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长江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2元,由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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