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81民催13号
申请人: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6861262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9298161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浙江首想科技有限公司,帐号为19×××83)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彭州禄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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