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2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密顺路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村天荣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房京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辛荣
审判员范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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