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3909号
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院村天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成重虎进行调解,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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