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2247号 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天宫院村天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市政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源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源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内工程款2256000元,合同外增项工程款255534.62元,合计2511534.62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511534.6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室内外燃气工程施工承保合同》,第五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1128万元,其中包含施工工程费1078万元,设计费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涉及和施工,工程已经完工并已经交付使用,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支付902.4万元之后,一直未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合同增项部分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汇超公司辩称,原告没向开发商和物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工程其他验收资料,这些合同中都是有约定的;***和养老中心还没有竣工交付,这些如果竣工交付还要同期验收,将会由一部分不小的费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以后需要3年的**,因为3年的**一般是委托具有燃气运营接受单位来**,**费用是由施工单位来承担,此外,还有一部分合同约了但实际没有施工的部分:一是燃气灶,合同约定408407.94元,还有一部分是家用燃气报警器安装931800元,这些都没有让原告施工,加上税点等费用一共是1519612.4元,由于原告没有实际施工,应当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另外,合同有新增报价的部分,该部分应当包含在原来合同的范围内,不应当单独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3月20日,汇超公司(甲方)与创源市政公司(乙方)签订《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室内外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创源市政公司为汇超公司在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提供室内外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安装等。其中: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3.2.2.乙方范围:1.3.2.2.1.室内部分包括1#-11#楼、养老服务设施、***、锅炉房等的所有系统设备管道、阀门、配套附件等;1.3.2.2.5.燃气报警系统包括所有设备、明装线管敷设、控制线及配套附件等的安装及调试等;1.3.2.2.7.工程所有相关手续(其中包括报批、报建、备案、市政接口、**、验收及正式通气等)的办理及完善,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3.2.2.9.调压箱**五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3.2.2.10.正式通气(取得正式通气手续并调试完成,满足业主使用需求);1.3.2.2.16.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四方验收、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及正式通气(取得正式通气手续并通气调试完成,满足业主使用需求),本工程竣工验收一律以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验收要求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1.3.2.2.17.资料移交(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资料、工程四方验收单、政府相关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及竣工图移交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各一套存档,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协助配合总包完成与燃气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范围;1.3.2.2.18.燃气工程调试、试运行、验收及正式通气调试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灶具等所有配套设施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专业分包自行承担。五、合同价款为1128万元,其中包含施工工程费1078万元,设计费50万元。5.4.乙方在施工期间,若因甲方的要求须做涉及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由于涉及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结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8.竣工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乙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2.监理人收到乙方按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18.3.3.甲方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18.4.1.甲方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22.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属甲方违约。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6.增加工程监理人为北京市优耐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7.3.工程进度付款增加所有楼座内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额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正式通气调试合格(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及正式通气调试合格证明文件)且结算协议签署后的28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按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7%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额进行支付。支付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已按合同约定整理、归档完毕,且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移交完毕、乙方已收到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后进行支付。17.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3%,于一年保修期满后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后的24个工作日内无息结清。 第四部分合同补充条款1.4.户内**及套管为预埋,如发生打***处理。 附件二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室内外燃气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一年。 该合同价格汇总表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住宅楼燃气工程部分约定,燃气灶具类型为双眼灶,数量为3106台,单价为131.49元,合价408407.94元;家用燃气报警器共3106个,单价为300元,合价9318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创源市政公司提交《变更洽商签证审批单》,主张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增项,故在案涉合同外产生了施工费用。《变更洽商签证审批单》内容为根据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1.工作要求内的1.4条户内**及套管为预留,如发生打***处理。总包合同只是预留洞没有预埋套管、需要增加。该项下工程部意见处有“**”签字,成本部意见处有“预估成本约3万元左右”,并有“***”签字。汇超公司认可**系其工程部员工,***为其成本部员工。经创源市政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室内外燃气工程《工程洽商记录》涉及的水平管穿墙**加套管及堵洞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8月25日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载明工程造价为255534.62元。汇超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认可,但主张该部分费用应计入案涉合同,不应按照增项额外计收费用。 庭审中,汇超公司提交照片证据主张该工程中燃气灶具一项未实际安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家用燃气报警器并非由创源市政公司安装。关于燃气灶具,创源市政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燃气灶具实为租赁价格,目的系为完成燃气管道验收所用。为证明该主张,创源市政公司提交了盖有创源市政公司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公章的投标总价书,其中,住宅楼燃气工程项下包含公用灶具安装双眼灶,该项材料费明细显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合计为86.49元;灶具租赁双眼灶单价为45元;该项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为131.49元,创源市政公司主张该投标总价书为案涉合同附件的详细版,且已随投标书一并留存于汇超公司。经本院询问,汇超公司否认收到了创源市政公司的投标文件。汇超公司称案涉项目在设计及交付阶段厨房的交付标准均为毛坯。关于家用燃气报警器,创源市政公司提交记载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2020年7月16日的《燃气输配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该两份竣工验收记录下方均盖有汇超公司、***公司及创源市政公司公章。汇超公司主张签订竣工验收记录系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无奈之举,为证明该主张,汇超公司提交《关于督促创源市政公司配合办理项目燃气通气手续的函》,载明创源市政公司负责施工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室内外燃气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给广大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因其未办理燃气通气手续,导致业主入住时无法取得燃气卡,影响房屋按期交付。经本院询问,汇超公司未能提交案涉项目家用燃气报警器由案外公司安装的证据。 经本院询问,汇超公司认可***及养老中心已施工完毕,但该部分尚未验收通气,主张依据合同***及养老中心的验收及通气手续费应由创源市政公司负担。创源市政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合同签约金额为1128万元,汇超公司已支付902.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室内外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变更洽商签证审批单》《关于督促创源市政公司配合办理项目燃气通气手续的函》、照片、微信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争议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创源市政公司与汇超公司签订案涉燃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汇超公司应支付多少剩余价款,对此本院详述如下。 关于汇超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问题,虽汇超公司辩称燃气灶具及燃气报警器并非由创源市政公司安装,应扣除该部分费用一项,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确燃气灶具是租赁还是安装成品,但根据汇超公司认可该项目设计、施工中关于厨房的的交付标准均为毛坯交付,并不具备安装成品燃气灶具的条件,由此可以推定创源市政公司及汇超公司对该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租赁燃气灶具用于完成厨房燃气管道的验收,而非安装成品燃气灶具。关于家用燃气报警器一项,本院认为汇超公司催促创源市政公司办理燃气通气手续不能证明创源市政公司施工项目及质量存在缺陷。现创源市政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汇超公司对工程进度、项目及质量未有异议,故对汇超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汇超公司辩称调压箱应由创源市政公司**5年、费用自负一项,本院认为,汇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因创源市政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且汇超公司自认**一项至今尚未实际产生费用,故对汇超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汇超公司辩称合同增项不应支付一项,本院认为,根据创源市政公司提交的《变更洽商签证审批单》中对增项的原因已明确记载并经过汇超公司认可,故该项目增项及对应的价格应计入合同总价一并予以结算,故对汇超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虽汇超公司辩称***和养老中心还未验收,但依据创源市政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义务,亦认可在符合条件时配合完成验收及通气手续并负担相应手续费,故对汇超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汇超公司辩称创源市政公司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一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为创源市政公司依约备齐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现案涉项目已经过汇超公司竣工验收而未提出异议,且提交相应单证资料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用以对抗支付合同价款的主合同义务,故对汇超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现案涉项目已经过汇超公司竣工验收且已经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汇超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创源市政公司存在施工项目、质量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故创源市政公司诉请汇超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汇超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正式通气调试合格后的28个工作日支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7%,剩余3%应于一年保修期满后的24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应付款时间本院分别确定为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25日及2021年8月12日。关于案涉合同增项部分,因双方未就该部分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该增项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现汇超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具体利息标准本院确定为年利率3.7%。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内工程款2256000元,合同外增项工程款255534.62元,合计2511534.62元; 二、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其中以5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3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3.7%计算); 三、驳回北京创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92元及鉴定费8000元,由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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