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德森光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82-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32号(晋阳大厦7层—7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6017837。
法定代表人和冬梅。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83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98602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德森光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3)并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4年7月23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若干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若干元,剩余款项若干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2014年9月18日,本院依对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作了变更限制。
三、2014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两个账户。
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2014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费若干元已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
审判员*轶
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