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发展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青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5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高远时代科技有限公司736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