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旗昌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上海旗昌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6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1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赵巍,龙口市新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彩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