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556号
原告: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庞家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闫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似山,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大涧沟西村鲁澳钢材市场西邻。
法定代表人:张迎,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3号楼7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相娈,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总经理。
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N37室。
法定代表人:欧树敏,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盛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济南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日照市炅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