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欧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新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善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新,经理。
上诉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魏希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