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778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肥城市。
法定代表:马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蒋龙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山东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8元,减半收取8124元,由原告山东新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查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