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502号
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寨山后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第******。
法定代表人:蒋龙红,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861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861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款项不得办理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转移。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513元,由申请人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永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春龙
书 记 员 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