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鹿泽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76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2020年4月28日,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10月10日,反诉原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