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鹿泽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4768号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
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程伟忠独任审判。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