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6]3100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