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民抗26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主要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1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民(行)监[2016]3100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庆
  代理审判员 戚雅萍
  代理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