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73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68036759。
法定代表人魏志清。
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89号413室,组织机构代码:779305800。
法定代表人周颖。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7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65万元、违约金10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03月18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252877.11元,案件受理费已经结清,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颖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