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2执30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波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主文确定:“被告江苏波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72030.2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4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985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人民币91985元,由原告上海造建公司负担48974元,被告江苏波尔公司负担43011元(原告上海造建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波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上海造建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1月***日、2018年10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17年11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3、2017年11月30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土地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2018年4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5、2018年12月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