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612号之一
原告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羽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造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羽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羽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且反诉金额已经超过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标的范围,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4年5月2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