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535号
上诉人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