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祥昇环保碳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81财保59号
申请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经典时代花园广场4栋4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184056。
法定代表人:母先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祥昇环保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甘棠镇红星村小寨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H1E8D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祥昇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及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在39857.33元(大写叁万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叁角叁分)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保险单号码1101402390157949383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祥昇环保碳业有限公司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银行存款39857.33元(大写叁万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叁角叁分)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9.00元,申请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