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5号楼23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母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中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1)苏039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18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