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216号之二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85号经典时代花园广场4栋4**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1840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58元,减半收取计14279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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