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56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陈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