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春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总经理。
关于南京溧水春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欠南京溧水春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费59315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96575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965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87元。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春林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4月27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4月21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2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2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9803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映映
审判员 徐红伟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