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骢龙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43EK50P。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太行公寓1幢1307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菊。
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06789285Q。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
被执行人:山西森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6838219235。
住所地:隰县龙泉桥西。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
申请执行人河南骢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山西森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5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山西森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骢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961元及利息(以2059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山西森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骢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了0元。
二、2022年2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
三、2022年3月4日,向兰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兰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2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2022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8156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815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陈映映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顺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