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7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杰,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群堤。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