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78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丹,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杰,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编号:24101012049900210000002,担保金额为22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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