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民。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没有从**处承包工程。因此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本案应属于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原审被告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