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

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兴顺黔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98号
原告: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大地新华家园A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7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黔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金山大道2号12栋1单元1楼102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H621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系****顺黔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顺黔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8665元;二、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8665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从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762.89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供应电脑及相关配件的供货商,2018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给电脑及相关设备,合同总价为34935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6270元,剩余的货款28665元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双方达成一致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打印机、交换机、路由器等货物。但是,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实际支付尾款28665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尾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给了货物,但被告方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被告的****顺黔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已被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现原告仍将该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的280元,全额退还原告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琼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