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725号之四十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住所:凯里市北京西路**。
负责人:向立高,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德金,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罗善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韶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龙家培,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善辉,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住凯里市/div>
被执行人董秀英,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住凯里市/div>
被执行人罗荣成,男,1937年8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住凯里市/div>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申请执行罗善辉、董秀英、罗荣成、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黔260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4829996.47元及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5684.64元,其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82999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8125%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善辉、董秀英、罗荣成对凯里市海通贸易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上述债权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罗善辉、董秀英、罗荣成、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
1、被执行人罗善辉、董秀英、罗荣成、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作冻结处理。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林权等财产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
4、被执行人罗善辉名下有昌河牌车和丰田牌车辆两辆,均已轮候查封。
5、被执行人董秀英、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善辉、罗荣成名下房产均已轮候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令且可提起刑事自诉,申请人表示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希望能够继续执行,但是是否终本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黔260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轩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欧阳广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