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1068号之十八
申请人: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昌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程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罗善辉。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罗善辉。
被执行人: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凯里市友庄路西侧金色家园******/div>
法定代表人:罗善辉。
被执行人:罗善辉,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姜凌,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董秀英,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罗荣成,男,193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罗川,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罗灿,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凯里市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罗善辉、姜凌、董秀英、罗荣成、罗川、罗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01民初1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代偿借款本金318263.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323元、执行费46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6日、4月22日、5月25日、10月9日共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冻结,现已扣划被执行人罗川银行存款24091.75元、被执行人罗灿财付通存款347.41元、被执行人罗善辉财付通存款389.1元、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403元,上述扣划案款共计35231.26元。
被执行人罗善辉名下有贵H×××**气车一辆,罗灿名下有贵H×××**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罗川名下有粤B×××**、贵A×××**、贵A×××**、贵H×××**汽车四辆,上述车辆本院均未能实际控制。
经向凯里市不动产登记局及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董秀英在凯里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善辉、罗荣成、罗川、姜凌、罗灿在凯里市有多处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权。经征求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处置上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待其他案件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
本院采取上述调查措施后,已对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被执行人罗善辉、姜凌、董秀英、罗荣成、罗川、罗灿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罗善辉、姜凌、董秀英、罗荣成、罗川、罗灿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达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318263.72元,执行到位35231.26元,未执行标的283032.4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黔东南信息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百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罗善辉、姜凌、董秀英、罗荣成、罗川、罗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庆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