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住凯里市。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韶山南路大地新华家园A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6号。
负责人:唐永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里市人民法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里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百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凯里市商业用房进行价值评估。2021年7月12日,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委托评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2021年7月26日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致估价委托
人函》,确定本院委托其评估的位于凯里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285.27㎡)的市场价值为16731645元,评估单价13018元/㎡。事后,***、***、百盛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后,遂以本院的此次评估活动没有通知其参加选定评估机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委托的评估行为程序违法。
凯里市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以上规定已明确法院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确定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即使本案的委托评估程序违法,异议人只能请求撤销或改正相关执行行为。本案中,本院尚未根据涉案的评估结果做出错误的拍卖或变卖裁定,现异议人直接请求确认涉案的委托评估程序违法,而非请求撤销或更正相关执行行为,对其异议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凯里市百盛电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确认(2021)黔执恢365号案件委托贵州省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行为程序违法。事实和理由如下:1、该案恢复执行后,凯里法院未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就擅自委托评估机构对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其委托程序违法;2、凯里市人民法院在指定评估机构后,也未向申请人告知是哪一家评估机构,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回避权和异议权;3、贵州省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数值失真,不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本院确认凯里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以上规定已明确法院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确定评估机构。而凯里市人民法院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并未通知复议申请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该案评估程序违法,故该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结论不能做为本案财产处置的参考依据。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22)黔260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由凯里市人民法院重新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案拟处置财产进行评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龙 恺
审判员  杨再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