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831元,应收执行费174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标的较大,本院对其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终结(2021)陕0323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亚妮 审判员  朱文林 审判员  张红波
书记员  樊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