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323执70号之一
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131元(自2020年8月5日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 二、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700元; 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742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