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77号
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262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鸡鑫茂源商砼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总计至26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玮
书记员 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