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932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34。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兵,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璐
书 记 员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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