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小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华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XXXXXXXXXXXXXX账户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信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西安银行长安吉泰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66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2022年6月15日,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分行XXXXXXXXXXXXXX账户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XXXXXXXXXXX账户及中信银行西安兴庆路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西安银行长安吉泰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共计********.66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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