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与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6民初2078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住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经营者:***,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贵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昕昊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96元,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聚和物资租赁站已预交,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