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77号之二
申请人:***,女,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市义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327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2907776。
法定代表人:米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郭秀奇,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张士亮,男,199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姚宗英,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敬松,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义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郭秀奇、张士亮、姚宗英、刘敬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17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2月19日冻结了刘敬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方城营业所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18742.9元),冻结了郭秀奇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62×××0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111319元),冻结了郭秀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24×××59CNY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41.51元),冻结了刘敬松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账户90×××8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0元),冻结了刘敬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664.23元),冻结了郭秀奇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62×××2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0元),冻结了刘敬松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2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20451.42元),冻结了张士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方城营业所账户62×××4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1488.54元),冻结了临沂市义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800XXXXXX40的银行存款(应冻结411000元,已冻结70896.76元)。2020年1月19日,***以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临沂市义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80XXXXX40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二、续行冻结郭秀奇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62×××02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三、续行冻结郭秀奇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账户62×××24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四、续行冻结郭秀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24×××59CNY0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五、续行冻结张士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方城营业所账户62×××49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六、续行冻结刘敬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方城营业所账户62×××77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七、续行冻结刘敬松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账户62×××22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八、续行冻结刘敬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04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九、续行冻结刘敬松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行账户90×××86的银行存款411000元;
十、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再次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静